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行政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行政检查 |
职权依据 | 【规章】《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号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运动枪支信息化动态管理。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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