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企业出口硝酸铵办理出口手续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兵团企业出口硝酸铵办理出口手续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规章】《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硝酸铵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硝酸铵的出口,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规范性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安〔2013〕61号)第十三条 企业出口硝酸铵,应当向注册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新兵办发〔2019〕5号)附件《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二批)》第67项:师工信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兵团工信委审查、批准。 |
责任主体 | 工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目录。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许可证发放的条件。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 4.送达阶段:返还企业《民爆物品出口审批单》。 5.事后管理阶段:保存资料,定期检查,查阅资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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