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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公告管理

发布时间:2020-12-25 19:04:1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钢铁行业公告管理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关于《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35号)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负责本地区规范企业的监管、变更审查、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等工作。第九条 规范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网上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求见附1),由各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实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报告要求见附2),经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时进行变更公告。 【规范性文件】《〈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新兵办发〔2019〕5号)附件《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二批)》第96项:师工信主管部门核实企业情况后报兵团工信委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由国家主管部门审查后公告
责任主体 工信局
责任事项 ⒈监管责任:对本地区的规范企业生产进行监管。 ⒉年度审查责任:规范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网上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初审并确认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⒊变更审查责任:规范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与其他规范企业兼并、重组;企业进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企业新增冶炼产能;企业冶炼装备有变化等情况时实时提出变更申请,核实确认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⒋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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