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规〔2017〕1号)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示范基地评审及相关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国家示范基地申报和省级示范基地的创建管理工作,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示范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创建兵团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兵工信规投〔2014〕162号)第五条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兵团工信委)负责创建示范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九条 兵团工信委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对拟批复的示范基地名单在兵团工信委门户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第十条 兵团工信委每年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批复并授予“兵团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内容•所在地)”称号。
【规范性文件】《〈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新兵办发〔2019〕5号)附件 《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二批)》第98项:国家级:工信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报兵团工信委复审后上报国家审批;兵团级:工信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兵团工信委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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