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二款 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附件:(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权限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的,应当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联合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分别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五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新政发〔2005〕5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自治区制订和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新疆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权限,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自治区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不含技术改造)的核准机关;自治区各级地方经贸部门是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三条 项目备案管理机关是指各级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各级地方经贸部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办理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基本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办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区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地、州、市及享有自主审批权的开发区项目备案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总投资限额以下企业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自治区技术改造备案项目投资权限的通知》(新经信规划〔2016〕235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提高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鼓励类、允许类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无论规模和投资额度大小,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确定县市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权限。要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加快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明确时限,优化流程,切实提高项目备案效率,推进项目建设。原自治区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技术改造备案项目投资权限的通告》(新经贸技改〔2007〕467号)文同时废止。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备案权限的通知》(兵工信规投〔2013〕133号)规定: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无论项目规模和投资额度大小,均由项目所在师(含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兵团相关发展规划予以备案。
【规范性文件】《〈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新兵办发〔2019〕5号)附件 《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二批)》第83项:备案:各师工信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各师工信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兵团工信委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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