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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审查批准

发布时间:2020-12-27 00:15:2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审查批准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三条 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二十五条 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的,应当填写《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年使用量一并提交相关资料。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验,并于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新兵办发〔2019〕5号)附件《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二批)》第84项:师工信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兵团工信委审查、批准。
责任主体 工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审批材料;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承诺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实地检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场所、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等。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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