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染行业管理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印染行业管理 |
职权依据 | 【规章】《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7年第37号) 七、监督管理(一)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印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印染行业的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规范企业各项管理。经企业自愿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 【规范性文件】《〈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新兵办发〔2019〕5号)附件《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二批)》第86项:师工信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兵团工信委审查、批准。 |
责任主体 | 工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目录。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许可证发放的条件。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 4.送达阶段:经国家禁化武办批准后送达。 5.事后管理阶段:保存资料,定期检查,查阅资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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