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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6-03-30 12:44:4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第一款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第七师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胡杨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发现违法事实,并确认管辖范围;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处罚予以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经批准后告知,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3.网信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

4.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网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

5.处罚决定,不予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

6.处罚结果送达;

7.执行与结案。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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