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将信息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者不具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无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揽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 职权名称 | 对将信息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者不具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无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揽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2019年1月1日施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网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信息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二)无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揽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 |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胡杨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发现违法事实,并确认管辖范围;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处罚予以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经批准后告知,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3.网信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 4.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网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 5.处罚决定,不予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 6.处罚结果送达; 7.执行与结案。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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