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攻击诋毁反恐维稳举措、歪曲新疆历史、发布引发负面舆论信息、传播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 职权名称 | 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攻击诋毁反恐维稳举措、歪曲新疆历史、发布引发负面舆论信息、传播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2019年1月1日施行) 第五十二条 禁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一)攻击、诋毁反恐维稳等反分裂斗争举措;(二)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和文明融合史;(三)发布、传播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四)发布、传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的信息;(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胡杨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发现违法事实,并确认管辖范围;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处罚予以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经批准后告知,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3.网信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 4.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网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 5.处罚决定,不予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 6.处罚结果送达; 7.执行与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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