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息化专项规划、非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备案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 职权名称 | 对信息化专项规划、非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备案 |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2019年1月1日施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信等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数据共享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信息化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本级网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应当将项目建设规划或者方案报本级网信部门,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等内容进行审查评估,审查评估意见应当作为立项依据。非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报所在地网信部门备案。 |
| 责任主体 | |
|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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