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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2 19:49:5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发现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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