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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2 20:15:0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规章】《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施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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