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客运经营者、危货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修订)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客运经营者、危货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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