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
职权依据 |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审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在高速公路范围内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或者移送的此类公路违法案件,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2.告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决定和实施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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