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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

发布时间:2020-12-22 20:24:5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
职权依据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对承运人提供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符合要求的,依法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无法补正的,依法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对申请承运的车辆是否与申请材料中提供的相关数据相符,以及车辆轴载质量是否符合公路桥涵承载能力进行实实质审查。 3.决定阶段: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承运车辆外廓尺寸及重量与申请材料提供数据相符,且轴载质量符合公路桥涵承载能力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并送达相关许可文书,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5.事后监管阶段:案卷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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