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实施的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依法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实施的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处置责任:检查中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巡查记录或现场笔录,并经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签字。执法人员在检查中不得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检查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加强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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