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 |
职权依据 |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0年 第十六条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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