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语言文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在语言文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5修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对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单位或个人申报表彰奖励的申报材料,不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根据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对核查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表彰决定。 3.送达责任:制发表彰决定文件或证书并送达。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对作弊单位或个人的表彰予以注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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