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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育工作督导

发布时间:2020-12-21 20:03:0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对教育工作督导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法规】《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教育督导条例 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3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督政责任:主要是对下级行政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实施监督、指导。重点开展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等情况进行专项督导、督查。 2.督学责任:主要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监督、指导。重点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 3.处置责任: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 .处置责任: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向有关上级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4.监管责任: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5.报告公示、公布责任: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向七师和师党政及主管部门提交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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