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对区域语言文字规划化评估

发布时间:2020-12-21 20:04:0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对区域语言文字规划化评估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根据2015年9月21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和翻译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语言文字相关工作。 【语言文字综合规定】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通知 第三章 继续推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调整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对尚未达标的城市加强指导、检查、督促。二类城市在2015年、三类城市在2020年完成达标验收。建立城市评估复检制度,促进已达标城市保持并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推动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各级政府及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范围。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教育局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 根据工作安排或单位 组织个人申请对本地区语言文字规范化情况进行评估。 2.处置责任:根据评估结果,对未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行为或情况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3.监管责任:对被评估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根据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4.其他责任:评估工作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公示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