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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发布时间:2020-12-25 13:09:2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名称 学生资助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法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教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区域内相关申请,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学生资助政策,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决定,对申请人不具备条件的,法定告知,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送达责任:批准决定的送达决定,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给予相应处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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