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18修正)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区域内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论证和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发文批复,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给予相应处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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