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
职权依据 |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师市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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