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备案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慈善信托备案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师市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流程;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留存备案材料。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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