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兵民发〔2019〕7号)
第五条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具有兵团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兵团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年人。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上述两项补贴。各地已经发放的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与本办法规定的两项补贴不冲抵,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按规定叠加申领。
第十一条 申请老年人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团场(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社区等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老年人补贴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向所属民政部门申请。
第十二条 申领程序:
(一)申请。申请老年人补贴需填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失能情况鉴定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团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初审。团场(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师(市)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团场(街道办事处)或供养服务机构,并告知原因。补贴资格审批合格的老年人自批准下月发放补贴。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受理、审批、发放老年人补贴;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测算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老龄工作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老年人法律维权工作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