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名称 |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71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保资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低保金和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低保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低保资金数额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第三款 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
责任主体 | 师市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应当一次性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发放。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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