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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发布时间:2020-12-21 16:33:1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职权依据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责任主体 师市民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时所需材料。2.审查环节责任:基层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进行调查,组织居民代表进行听证评议,评议通过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师民政局。 3.决定环节责任:师民政局对基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退回材料。 4.监管环节责任:师民政部门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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