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机牌证的核发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联合收割机牌证的核发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二、三款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 2016年实施) 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阶段:农机监理业务领导岗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审批同意制证,审查不合格的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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