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法规】《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20修订) 第三条 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第四条 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五条 农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第七条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第八条 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
第九条 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第十条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