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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内容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0-12-24 12:18:3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农药广告内容的审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法规】《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20修订) 第三条 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第四条 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五条 农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第七条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第八条 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   第九条 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第十条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农药广告审批表》。 5.事后监督阶段:由工商部门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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