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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0-12-24 12:19:1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权限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修正)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二)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实施)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遗传资源保护及利用、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含联合育种组织)、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申报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接受监督管理。   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许可,依照农业部发布的《家畜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或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由自治区畜牧总站组织专家组赴申请人种畜禽养殖地点进行现场评审;自治区级或地州级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对申请人饲养的种畜禽核心育种群进行疫病检测;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将批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告知申请人,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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