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属于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 |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调查终结后,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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