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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施放气球活动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4 13:10:5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违反施放气球活动规定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第371号令)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行政检查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有违反施放气球活动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1)证据收集。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后,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2)听取陈述申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复核。 3.审查阶段:(1)调查结果审查。主管局长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2)集体讨论决定。对于情节复杂的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1)处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证告知。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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