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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4 15:58:3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农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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