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防雷工程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防雷工程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
职权依据 |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2013年6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2004年2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2011年6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修订) 第十三条第一款:雷电防护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定期组织对防雷工程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施工进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移送阶段: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督管理阶段: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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