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责任主体 | .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依照法定职权组织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实地检查或督查。 2.督促整改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阶段:视检查情况做出检查通报或对相关单位、个人处罚决定。 4.移送阶段: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后监管阶段:对所做出的通报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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