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发现动物、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查封扣押物品。 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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