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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发布时间:2020-12-24 16:17:3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职权依据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2008年施行)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查封扣押物品。 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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