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的查封、扣押 |
职权依据 |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 2008年施行)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发现当事人使用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有违法行为的,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在实施前应书面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当事人存在收购、销售或运输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行为,并报请实施查封、扣押;经批准后实施。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查封扣押物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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