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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发布时间:2020-12-18 18:20:5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工伤认定
职权依据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责任主体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工伤认定法定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意见;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做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4.送达责任:将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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