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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和再申诉

发布时间:2020-12-20 16:42:0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和再申诉
职权依据 【法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 第二章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第二章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章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级、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管辖。
责任主体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逐级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有关要求,对工作人员的申诉、再申诉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是否予以受理,并告知。 3、决定责任: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成立申诉工作委员会,提交申诉工作委员会研究,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决定公布责任:向事业单位及当事人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和再申诉的机制和管理制度,对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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