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给付

发布时间:2020-12-21 11:19:2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名称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给付
职权依据 【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规范性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新兵发〔2009〕47号) 第八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九)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十)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一)未成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案件; (十二)农民工劳动纠纷案件; (十三)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
责任主体 师市司法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核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3.指派责任:根据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及时制发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监督案件办理情况,评定案件办理质量,调查处理受援人的投诉。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