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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奖励

发布时间:2020-12-21 11:26:4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名称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奖励
职权依据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依法、诚信、规范执业表现突出的律师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 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三)对律师进行表彰
责任主体 师市司法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推荐考评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兵团律师协会秘书处研究,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兵团司法局党委研究决定,以兵团司法局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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