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奖励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于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奖励 |
职权依据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师市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推荐考评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兵团司法局党委研究,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以兵团司法局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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