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1.《法律援助条例》 (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2.《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3.《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责任主体 | 师市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监管流程:1.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等规范性文件;2.下发规范性文件并明确责任主体;3.对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所、律师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5.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6.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监管结果: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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