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名称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0】224号2010年12月24日) 第二十条 推动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各项保障政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好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协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推动落实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困难救助、优待抚恤政策,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
责任主体 | 师市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1.接收责任: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在结案时,应当向七师胡杨河市司法局提交有关的案件调解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及结案材料,七师胡杨河市司法局接收相关材料,并出具接收凭证。 2.审查和决定责任:七师胡杨河市司法局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 3.给付:对于材料齐全的,按照相应标准予以支付适当的误工补贴。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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