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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的检查考核

发布时间:2021-08-26 19:59:3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的检查考核
职权依据 【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第 121号令)(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司法局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每年的三月至五月集中办理,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考核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报送兵团司法局。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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