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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变更初审

发布时间:2021-08-26 20:02:5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公证员执业、变更初审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 年 9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部委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102号令,2006年3月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 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司法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当场或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初审责任:师司法局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局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兵团司法行政部门; 3.事后监管责任:实行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制。4.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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