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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发布时间:2020-12-09 12:16:3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名称 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3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保持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4〕8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水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申报阶段: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机关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 2.审核阶段:收费机关对缴纳义务人报送的征占用土地面积进行核实,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 3.决定阶段: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送达缴费义务人。不按期缴纳的,加收滞纳金。收费到帐后,开具合法收费票据。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缴费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费用缴入指定账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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