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土保持设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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